8.7 日期和期限
8.7.1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进度计划。当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不符时,承包人还应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每份进度计划应包括:
8.7.1.1工作顺序和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安排;
8.7.1.2需要发包人进行审核、批准的期限;
8.7.1.3合同和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的顺序和时间安排。
8.7.2 除非发包人收到进度计划后指出其中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部分,否则承包人应按照进度计划,并遵守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进行工作。承包人开工后应以正当的速度,不拖延地进行工作。
8.7.3 承包人应及时将未来可能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增加合同价格、延误工期的事件或情况,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在其他项目承包过程中需要办理的任何手续,应将这些手续告知发包人,以免发包人延误或遗漏有关手续而影响工程建设。
8.7.4 如果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竣工日期受到延误,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延长竣工时间:
8.7.4.1变更;
8.7.4.2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8.7.4.3由于流行病造成可用资源的短缺;
8.7.4.4由于政府行为造成不可预见的情况;
8.7.4.5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承包商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
8.7.5 如果实际进度过于缓慢,不能在发包人批准的竣工时间内完工,或者实际进度已落后于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增加资源(工时、人员、货物、设备等),并自担风险和费用。
8.7.6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批准的竣工时间内完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这些误期损害赔偿费不应解除承包人完成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和职责。
8.7.7 发包人可以随时指示承包人暂停合同项目的全部或某一部分,在暂停期间,承包人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项目不致产生任何损失和损害。如果承包人因暂停和复工而遭受延误和招致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如果暂停是为弥补承包人的缺陷,则承包人无权得到延长期或费用。
8.7.8 如果暂停持续90天以上,承包人可要求复工。如果提出复工要求后30天内,发包人没有给予许可,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项目受暂停影响的部分视为删减项目。如果暂停影响到整个项目,承包人可以发出终止的通知。
8.7.9 缺陷通知期限自工程竣工起计365天。
8.8 关键人员
8.8.1 承包人承诺履行合同时不雇佣非法劳工或雇员,并保障其雇员的合法权益。如承包人违反承诺,发包人会以书面形式终止合同,承包人无权索偿,并承担发包人因终止合同而带来的所有开支。
8.8.2 承包人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按发包人认可的进度计划组织实施承包项目,每周定期向发包人报告工作进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