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评标报酬
4.5.1 在交易服务机构评标,招标人按每日不少于人民币500元向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支付评审酬金,负责人另加20%。外地评审专家的往返交通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4.5.2 使用勘察设计远程评标服务系统进行评标,招标人按每个投标方案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向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支付评审酬金,负责人另加20%。如果投标方案少于5个,则按不少于人民币500元向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支付评审酬金。
第五章 定标
5.1 确定中标人
5.1.1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依法重新招标。
5.1.2 招标人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确定中标方案:
(a) 一般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b) 由市人民政府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及其中标人。
5.2 中标资格复核
5.2.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次核对中标候选人的资质证书原件,如果实质上不符合资格,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5.2.2 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中标应当提供以下能满足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的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均要求有企业所在国官方文字与中文译本两种文本。包括:
(a) 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
(b) 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和企业保险证明;
(c) 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设计业绩证明;
(d) 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核发的设计许可证明;
(e) 国际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认证证书;
(f) 参与项目设计的全部技术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最高学历证明和执业注册证明;
(g) 与中方设计企业合作设计的意向书;
(h) 其他有关材料。
5.3 中标通知
5.3.1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与中标人落实以下事项:
(a) 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执照、资质证书、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
(b) 协商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各专业设计人员的配备和保障设计工作的措施;
(c) 协商联营和分包的事项;
(d) 协商专项工程设计的事项;
(e) 协商招标文件未明确的事项。
5.3.2 如果投标人不具备承接任务所需要的全部专业技能和资质,可以通过联合体投标或中标后分包的方式来获得全部专业技能和资质。联合体成员之间分工相同的,以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核定资格;分工不同的,按各自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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