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其他
5.4.1 不中标的投标文件可于投标有效期满起计3个月后销毁,中标的投标文件必须在履行合同后保留最少3年。
5.4.2 凡是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投标人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投标人的名义投标承揽业务的,均属违法行为,招标人对这些单位或个人的损失概不负责,对这些单位或个人的投诉概不受理。
5.4.3 本次招标由交易服务机构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成果和评标过程、评标结果予以见证,若有纠纷,将按现行法律、法规通过友好协商或诉讼程序解决。
第六章 授予合同
6.1 授予合同
6.1.1 招标人一般将合同授予中标人,合同必须在投标有效期或投标人接受的延长期内授出。
6.1.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有碍合同生效或履行的行动。
6.1.3 联合体中标的,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招标人认为必要时,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实施合同共同和分别承担责任。
6.1.4 中标人必须签署并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件,如中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条件(报价、工期、估算工程造价)比其他投标异常低,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对遵守参加投标的各项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作出保证。
6.1.5 招标人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该中标无效,招标人可以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a) 不能兑现投标承诺;
(b) 误解招标文件内容,并且拒绝修正;
(c)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d) 在招标、投标、评标、定标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对招标人、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交易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利诱、欺诈或者施加影响;
(e) 擅自将任务转包其他单位;
(f) 中标人实质上不符合投标资格;
(g)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七章 知识产权
7.1 公开展示
7.1.1 所有投标方案和评审结果在监督部门、招标管理机构或交易服务机构指定媒体或刊物上免费公开展示。
7.1.2 按招标文件规定获得补偿的投标文件,评标后不予退回。
7.1.3 招标人有权在评标结束后公开展示获得补偿费用的所有投标方案成果,并通过传播媒介、杂志、书刊或其它形式介绍、展示及评价该方案成果,所有展示、推介、广告均不再向投标人支付费用。
7.2 知识产权转移
7.2.1 授予合同并支付定金后,中标方案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和使用权归招标人所有(署名权除外)。
7.2.2 如果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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