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费用支付办法
2.4.1 费用计算办法及浮动幅度见招标公告。
2.4.2 财政投资项目应在约定支付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付款时间以财政部门批准为准。
2.4.3 投标经济补偿: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从评标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经济补偿的申请,非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从评标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投标人付清投标经济补偿。
2.4.4 方案使用费:如果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招标人按方案设计费的50%向该方案的投标人付给使用费。如果只使用未中标方案独有的某部分,招标人按该部分占整个项目的比例计算方案设计费,并按计算方案设计费的50%向该方案的投标人付给使用费。
2.4.5 专项工程设计费:如果中标人认为专项工程设计收费低于成本,可以要求招标人(发包人)另择设计单位进行专项工程设计。确需另择设计单位进行专项工程设计的,相应扣减计费额,设计费相应调整,专项工程设计费由招标人(发包人)直接支付给专项工程设计人。
2.4.6 合作设计费: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与中方设计企业合作设计,工程设计费分配比例由合作双方商定,协商不成视为自动放弃中标。
2.4.7 工程设计费:分期支付,签订设计合同15天内支付20%;初步设计审查通过15天内,累计支付35%;施工图审查通过15天内,累计支付75%;工程完成50%时,累计支付90%;工程竣工验收时,累计支付98%;缺陷通知期为竣工后365天,缺陷通知期限届满,设计费全部付清。
第三章 投标
3.1 现场考察
3.1.1 招标人安排投标人代表对工程现场进行考察,目的是使每个投标人查看现场并获得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一切资料。
3.1.2 每个投标人参加现场考察的人数不宜超过3人,外国投标人代表应自带中文翻译。
3.1.3 现场考察期间招标人将召开一次会议,接受投标人代表的提问。
3.2 质疑和澄清
3.2.1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尽力澄清一切疑点,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
3.2.2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招标文件及随后收到的有关资料有任何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文件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意见,或者向监督机构、招标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投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3.2.3 投标人需要澄清的一切问题应尽快传真给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将统一整理为按时序编号的补充材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或者在交易服务机构网上公开登载。补充材料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补充材料如与原招标文件不符,以最新的修改为准。
3.2.4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招标人可以澄清或者修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
3.2.5 投标人收到书面补充材料后,应该在首页上签字盖章,并立即传真给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说明收到有关资料。
3.3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3.3.1 投标文件应做到清晰、完整,文本、图纸规格应当尽量统一。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投标文件的计量单位宜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尺寸齐全、准确,所有文字说明和文字标注以中文为准,报价均为人民币,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3.3.2 每个投标人报送一个投标方案,投标文件应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深度,满足评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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