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评标原则
4.3.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有权对评审原则进一步细化,但不得更改评审原则的主要内容。
4.3.2 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主要对投标方案的经济性、独创性、优越性、功能和造型、运行和维护费用、对环境的影响等进行比选、评价和裁定,确定方案的优劣。
4.3.3 开标、评标过程发现的问题和产生的纠纷,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裁决。裁决前,评标委员会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规定,并征询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服务机构、招标管理机构、监督机构等各方代表的意见。除非符合废标条件,否则投标文件存在的其他缺陷和失误,由评标委员会在评估时综合考虑,不作废标处理。
4.3.4 评标讨论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投标文件发表专业、客观、公正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作进一步核实和讨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任何一个投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讨论或现场讲解时提出,表决结果公布后才提出的质疑,不可作为改变表决结果的依据。
4.3.5 如果少数投标人超越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模型、演示动画、特殊规格展示图纸或发生其他特殊情况,评标委员会可以对超越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不进行评审,只评审该投标文件符合要求的内容。
4.3.6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如果所有投标被否决而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从业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4.4 评标办法
4.4.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不透露投标人身份的前提下将投标文件交给评标委员会,不需要投标人派代表介绍投标方案。
4.4.2 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交易服务机构评标,将按以下步骤进行:
(a) 业主代表独立评审。
(b) 专家独立评审。
(c) 如果有废标提议,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表决,决定是否废标。
(d) 如果有进行第二阶段评审的提议,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表决,决定是否需要对排序前3名的投标人进行第二阶段评审。
(e)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表决,以差额选举逐轮淘汰的记名投票方式选出投标方案的排序。
(f)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前将揭晓评标结果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所有投标人,并邀请投标人出席。首先宣布是否进行第二阶段评审,然后开启投标保密信封,公开展示所有投标文件及其评审名次,当众开启投标保密信封,揭晓投标人身份,并根据请求告知已投标但未出席会议的投标人。
(g) 如果进行第二阶段评审,排序前3名的投标人讲解投标方案、解答疑问、介绍业绩、信誉和人员的能力,评标委员会成员再次共同表决,以差额选举逐轮淘汰的记名投票方式选出投标方案的最终排序。
(h) 评标委员会编写、签署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方案(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i)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4.4.3 如果使用勘察设计远程招标投标服务系统进行评标,将按以下步骤进行:
(a) 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登陆远程招标投标服务系统,下载投标文件。
(b) 如果有废标提议,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远程招标投标服务系统表决,决定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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