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6.1 总责任
承包人必须按合同的规定,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全部工程和对工程的维护、保修工作。为此,承包人应提供全部管理、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装备和其它物品,保质、保量、保安全地做好工作,并按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要求,建立全面和完善的履约自保体系。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稳定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不得擅自降低设计和工程质量标准。如果承包人在核查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工程设计、规范、图纸或其它资料存在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立即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在工程实施的各有关环节中必须遵守监理程序,按规定步骤提请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认,并对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规定进行的工作提供协助和创造所需条件。
承包人对现场(包括施工人员及第三方人员)及未交工前的工程 (包括材料、设施、设备)的安全及管理负全部责任。
3.6.2 准备工作
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实施工程开工的各项准备工作。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驻地建设、临时水源、临时电源、临时用地、交通便道、交通导流、人员组织及进场计划、机械设备组织及进场计划、用于永久性工程材料准备及进场计划、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用于交桩及基准点复核、原地貌测量 (包括地上、地下物探测、土源调查、垃圾及房渣土调查等)、工地实验室建设等,上述工作应作为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的一部分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如不申报或工作未达到标准,监理工程师将不批准开工。
承包人在准备工作中如发现与合同文件规定不相符的情况,要及时依据合同文件的规定请有关部门澄清或解决。否则,不得据此提出任何相关索赔。
3.6.3 履约自保体系
在合同工程开工到缺陷责任期终止的期限内,为保证全面、妥善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履约自保体系。其对人员的具体要求是:授权一名常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对本工程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派遣一名项目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与监理工程师的对口工作;项目总工程师以下要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质控负责人、试验检测负责人和计量支付负责人。上述人员应被认为是保证承包人全面履约的必备管理人员,均需具有一定资质并经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批准。未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批准,不得随意撤换。否则,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有权依据合同文件的规定给予违约处罚(见3.14条款)。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应专职承担本合同职务,不得在其他工程兼职,一经发现按违约处理。如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承包人应在7—14天内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更换上述人员,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除此以外,承包人应向现场派遣或雇佣为实施、完成、维护及保修本工程所需要的下述人员:
(1)在本行业中具有资质、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2)有资质、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指导作业的工长;
(3)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技术与非技术工人;
(4)在工程施工期间,为确保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应指派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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