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招 标 文 件
14. 招标文件组成
14.1 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须知相关条款所列文件及所有按本招标文件第13条、第14条发出的补充通知及第7条所述的预备会议纪要内容。
15. 招标文件解释及澄清
15.1 招标文件解释权归招标人,解释顺序按发出时间的相反顺序。
15.2 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存在残缺、表述不确切或容易引起误解需要招标人予以澄清的,应于预备会议召开之前至少提前3天(或招标人和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认可的时间)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负责,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将被拒绝。
15.3 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将以书面方式或以预备会议记要的方式予以答复,答复仅包括对问题的解释,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
15.4 书面答复或预备会议纪要于投标截止之前至少15天(或招标人和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认可的时间)内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书面答复或预备会议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6. 招标文件修改
16.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前至少15日(或招标人和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认可的时间)内,招标人都将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16.2 补充通知送招标投标(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并以书面方式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6.3 鉴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需根据补充通知内容进行调整,招标人将按有关规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6.4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文件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五 投标文件的编制
17. 投标文件的组成
17.1 投标文件分为投标函件部分、业绩信誉部分、设计文件及说明(含估算)部分、彩色透视或鸟瞰图部分、建筑工作模型部分。
17.1.1 投标函件部分主要包括投标须知第41项所确定的选项内容;
17.1.2 设计文件及说明(含估算)部分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