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总 则
5. 使用文字种类
5.1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有关招标投标所有书面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6. 使用货币种类
6.1 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特殊情况另行约定)。
7. 投标资格
7.1 投标人保证满足投标须知中34项选定的投标资格及其它要求。
7.2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时,除符合投标须知34项选定的投标资格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7.2.1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7.2.2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7.2.3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推荐一名联合体主办人,由联合体各方提交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
7.2.4 联合体主办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中标项目合同款的支付;
7.2.5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2.6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7.2.7 除另有规定说明,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
8. 投标有效期
8.1 投标有效期按投标须知第60项选项规定执行。在此期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受招标文件约束,如投标人被授予合同,投标人不得拒绝。
8.2 原定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方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8.3 投标人须以书面方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8.4 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投标文件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有效期。
8.5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8.6 本招标文件第8条投标保证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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