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投标文件的认定
1、开启标书前,经确认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人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退回投标文件:
1.1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已明确不需要参加的除外);
1.2 投标文件未能于投标截止之前递交至指定地点及指定接收人;
1.3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1.4 投标文件未密封;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6
。
2、开启标书后,经评标机构或招标人委托的工作人员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暗标除外)或未加盖投标人法人章(暗标除外);
2.2 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工期、质量标准、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或其它实质性要求;
2.3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书》;
2.4 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数目不足,重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不清;
2.5 暗标部分出现投标人名称、相关人员姓名、业绩等与判断投标人身份相关的标识或暗示性内容
2.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数据大量雷同,或有其它明显串通投标行为;
2.7 投标文件中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件或提供虚假文件;
2.8投标人拒绝对细微偏差作出补正;
2.9投标文件中的其它重大偏差;
2.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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