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评标方法
一、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根据投标报价、各项技术和服务等因素对投标人和投标货物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因素:
1、 货物的性能和投标方案的合理性。
2、 货物的配置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要求的偏离。
3、 付款条件。
4、 交货和配送能力的承诺,例如交货时间(货物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交货,提前不加分,但交货时间超出招标人可承受范围的投标,将视为不能满足本招标项目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等。
5、 售后服务和备件供应:投标人应该为招标人建立最起码的服务设施和备件库存,在保修期内所需的费用如果单独报价的话,评标时应计入评标价;在保修期满后的服务费用应在投标文件中列明,但不包括在评标价中以及其他有附加服务的承诺。
6、 运费和保险:货物从出厂地到货物运抵指定交货地点所发生的陆运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计算将按照铁路、公路等交通部门、保险公司或其他官方机构发布的计算标准进行计算,并计入评标价(若投标报价不包含的话)。
7、 财务状况和经营信誉。
8、 投标人提供的其他内容和条件。
二、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性价比法或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评标方法。
1、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指以价格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评标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1、 定标原则: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在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中,以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 评标价格的调整原则:评标价格是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基础,参考表2规定的评审标准,对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允许偏差的范围和项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评标价格仅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依据,不能作为中标价格。
2.1 资信标中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和最多项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即在其投标报价的基础上加价为X(一般为0.5%,最高不得超过1%)。
2.2 技术标中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和最多项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即在其投标报价的基础上加价为X(一般为0.5%,最高不得超过1%)。
3、 评标程序:在任何评标阶段的评标中,投标人如未能通过或判定其投标无效,则不进入后续评标环节。
4、 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
4.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公式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价格调整:
P=C+C*(m*X+n*Y)
P — 评标价(调整后的投标价格)
C —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m — 资信部分发生偏差的数量
n — 技术部分发生偏差的数量
X — 资信部分发生偏差,价格折算比例(X)
Y — 技术部分发生偏差,价格折算比例(Y)
5、 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将通过价格评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参照表7格式由低至高的顺序,推荐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若评标价格相同,推荐技术非实质性偏差项数最少的为中标候选人;若评标价格与技术非实质性偏差项数均相同,则采用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2、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按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1、定标原则:推荐评标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 评标程序:
2.1 评标委员会对收到资信标和技术标可参照表3、表4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
2.2 评标委员会根据已评审的资信标和技术标的参照表10汇总得分,由高至低对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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