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联邦德国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① 私法原则。国家需要采购时,不能以国家身份出现,而要以私人身份出现;与私人公司打交道,要着眼于经济性角度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② 竞争原则。即国家要创造竞争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招标方式,不能不通过招标而将合同送出。
③ 长期效益原则。要从长远的角度考虑,以最经济的方式采购设备。并不是说买最便宜的,而是着眼长远,多家比较,寻找最经济的产品。
④ 分散采购原则。每个有权采购的部门,都应自己招标,将合同进行分配。
⑤ 保守原则。政府应本着自身的经济能力,按照稳健的原则进行采购。
⑥ 预算法原则。采购项目和金额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法进行。
(三)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措施
1、法律监督体系
德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比较健全,并在进一步的完善。 1999年1月联邦德国政府通过了《政府采购更新法》,将此法律归入《反对限制竞争法》,两法维护正当竞争的目的和作用相同。《政府采购法》制订了详细的采购法规,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具体依据和规则,充分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
2、财政预算计划
滚动编制不断动态调整的 5年财政计划,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计划制定依据,同时也是重要的监督、审查标准。财政计划内容向全社会公开,更有利于民众对政府行为的监督。
3、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督机构
德国政府设立审计署,作为政府采购的专门监管机构。审计署不隶属政府,只对议会直接负责,可直接签署逮捕令。审计署对所有的官方账目都有审查权,惯用突击审查或抽查的工作方式,也根据需要对要害环节进行完整审计,并随时接受其核查。
4、其它监督措施
为了防止政府采购活动出现问题,德国出台了一些规定,如对确定容易产生问题的敏感领域进行风险分析,制订防范措施;采取“多只眼”原则,增加透明度;实行人员轮换制;将计划、发标、结算“三权分立”;将每一细节记入档案;制订特殊表格填写采购情况归档。
德国对政府采购违规的处罚相当重。政府采购官员一旦违规,舆论监督、媒体曝光,将迫使其引咎辞职,不菲的工资收入和相当高的社会保障也将随之失去。
二、德国政府采购中的招标制度
招标制度是联邦德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欧盟的《欧洲投资项目管理法》规定:交通项目超过 20万欧元的;建筑项目超过500万欧元的;服务性项目超过20万欧元的;区域性项目,如水力/电力项目超过40/60万欧元的都必须以招标方式采购。因此,德国的《发标法》也对招标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20万欧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在欧盟范围内招标,登载在欧盟的一本每天都出版的招标杂志上,一天登载约300项招标信息;合同金额在20万欧元以下的项目在德国国内招标,德国也出版了一份联邦招标报,登载国内招标信息。
但是,欧盟作为一个有 29个成员的经济共同体,各国的历史文化、法律体系、语言不同,以及一部分国家由于经济原因没有进入欧元区,要想将一个项目公开在各成员国中进行以公开、平等的方式进行招标是件很不容易的事。这也是欧盟统一和经济共同发展的一个主要障碍,是欧盟一直以来不断完善和调整的核心。
从考察的情况来看,欧盟以及德国政府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管理重点主要是放在招标信息的公开和对投标人平等权利的保护方面。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项目都是由各级采购政府自行组织招标的。法律对招标的操作程序并没有很严格的规定。这一点与我国专门颁布《招标投标法》对整个招标投标操作程序进行严格规定不尽相同。当然,正如与我们座谈的德国政府审计署官员所说,任何一届政府都不可避免的会存在腐败和贿赂。因此,德国的审计署是专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的。“人人平等”是欧盟法律的宗旨,因此德国政府不得不放弃过去对项目利润的关注。由于政府采购的经费是来自于纳税人,并由议会通过的财政预算确定,所以现在审计署关注的重点并不是采购费用的节余,而是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性和投标人权益是否得到保护。这与我国当前建立的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体系体现出的,仅关注政府出资人、业主利益的指导思想相比,是有很大区别的,更能体现招标投标采购方式的平等、公平和科学的宗旨。
由于对政府采购项目的事后调查是很困难的,因此德国政府更注重事前预防和所有采购程序、信息的公开。据统计,这样可以有效防止 50%以上采购过程中贿赂问题。根据上一次柏林会议公布的数据显示,仅有19%的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中存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
三、德国及欧盟的电子招投标业务发展情况
(一)德国政府采购的发展方向
21世纪以来,主要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都在积极探索、规划和大力推行政府采购电子化。虽然发展很不平衡,但是采购电子化是大势所趋。重要的是,主要国际组织不仅注重采购电子化方法的立法,而且普遍在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