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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招投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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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采购应当落实社会政策目标。
纵观各国政府采购立法,都将政府采购作为实施社会政策目标的主要手段。在美国,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目标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美国政府采购立法的主要内容之一。这一政策目标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和程序来实施,或者是在政府采购合同条款中体现。如《小型企业法》要求采购机构将一定比例的政府采购合同授予小型企业和弱势群体拥有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融入劳动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内容,要求承包商对其雇员采取公平的雇佣政策,遵守清洁环境的倡议等。
我国自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采购规模不断扩大,产生了巨大的节资效应。但我们还应该正确认识政府采购的功能和作用。政府采购具备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功能和作用,这种功能和作用是政府采购的深层次目标,真正体现了政府采购的制度价值。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采购经济、政治和社会功能的发挥是淋漓尽致的,产生了巨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这在各国的政府采购立法和政府采购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也明确了这些功能。《政府采购法》中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在实施过程中,一是如何确定中小企业的标准,二是如何确定倾斜的幅度。关于中小企业的标准,2003年2月,国家经贸委出台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已经明确。关于倾斜的幅度,目前尚无明文规定。这方面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如美国规定10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合同要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并给以价格优惠扶持;中型企业价格优惠幅度在6%以下,小型企业价格优惠幅度在12%以下。在我国究竟采用门槛优惠法,或价格优惠法,或配额优惠法,还是采用其他更好的方法,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但对一般的倾斜幅度和比例应当在实施条例中规定。各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政府采购社会政策目标的具体办法,同时监督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实施政府采购的社会政策。至于如何在政府采购合同中体现政府采购的社会政策目标,美国政府采购合同中融入劳动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内容,要求承包商对其雇员采取公平的雇佣政策,遵守清洁环境的倡议等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可以制定有关社会政策条款,把政府采购的社会政策目标融入具体的合同条款中。
3.明确、协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执行机构的关系。
美国政府采购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主要有美国国会下属的联邦会计总署(GAO)和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厅内设的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OFPP),主要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法规,并监督、协调联邦政府采购法规的实施。美国联邦政府采购采取非集中化的组织方式,绝大多数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联邦政府中的行政部门直接进行采购。但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无论民事采购还是军事采购,集中化的采购趋势在加强。美国联邦政府总务管理局(General Service Administration)制定和颁布联邦政府采购条例(Federal Procurement Regulation),有权为几乎所有的联邦政府机构进行采购,有权设立标准和规范等,职权范围相当广泛。在美国,无论是分散采购机构,还是集中采购机构,都是在联邦政府采购法律规范下运作。GAO、OFPP只是在制定政府采购法律、协调采购机构的规则中发挥作用。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人民政府根据政府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肇始于财政支出体制改革,政府采购机构大多设在财政内部。于是,如何将采购执行机构从财政部门分离出来,使采购监管机构与执行机构分设,相互独立,各尽其职,便成为实施《政府采购法》的重要步骤。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应当包括;结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政策和程序;指导采购人和执行机构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接受供应商的投诉;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等。集中采购机构属于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性是确保其能依法运作的前提条件。
集中采购机构仅就采购法律关系而言,是接受采购人委托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人。集中采购机构不是一般代理法意义上的代理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权的取得不是由采购人的任意委托,而是基于《政府采购法》之授权,其采购权是法定的。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也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当然,在具体的采购事项上,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该通过委托协议加以明确。监督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分设的目的,在于使两者职责明确,依法独立运作,而不是对立。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督政府采购活动,集中采购机构同样是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采购权,职责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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