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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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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合同中的标题和题名仅作提示参考,并无作合同解释之特殊用意。本合同中引用某个条款时,除非特别说明,应解释为包含该条款项下所有子条款的内容。
1.3 凡指当事人或各方的措辞应包括商行、公司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4 凡合同中规定通讯是“书面的”或“用书面形式”,即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报和传真等。
1.5 适用性
1.5.1 本合同“通用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1.5.2 一旦“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抵触,则以“专用条款”为准。
2. 技术规范
2.1 交付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2.2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 知识产权
3.1 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 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合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以及粗鲁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害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包装标记
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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