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1. 项目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招标。
1.1 招标人:见第二卷第五章“招标项目专用资料”第一节“投标资料表”(以下简称“投标资料表”)。
1.2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资料表”。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在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
1.3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资料表”。
1.4 招标项目地点:见“投标资料表”。
1.5 招标范围:见“投标资料表”。
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2.1 招标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资料表”。
2.2 本招标项目已取得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资金已落实,将切实保证本项目各合同能够顺利实施。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能力,具备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投标资料表”。
3.1.2 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资料表”。
3.1.3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投标资料表”。
3.2 若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本章第3.1条的要求,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3.2.1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的牵头人,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2.2 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章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成员。
3.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3.1 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3.3.2 曾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3.3 被责令停业的、或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3.4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3.4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只能有一个投标人参加投标。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5. 踏勘现场
5.1 (采用非资格后审)招标人按照“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招标现场。
5.1 (采用资格后审)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踏勘现场。招标人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段里应在项目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标识。
5.2 踏勘现场以便投标人获取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投标人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5.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他损失、损害所引起的费用和开支。
5.4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6. 标底或投标报价上限的公示
6.1 已编制的标底或投标报价上限,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在建设工程交易网公示。投标人自行查询。
二、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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