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幕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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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与影视字幕翻译

作者:李和庆 薄振杰

1. 规范与字幕翻译

《语言规范》(1987)一书中,巴尔赤(Bartsche)将“规范”界定为“正确概念的社会实现” (1987:4)。规范理论的任务是澄清规范的社会实现和正确概念的客观性在一个社会中是如何产生、如何构建以及如何完成的。他认为,语言规范理论是描写性的,其目的是为社会语言学提供一个研究平台。语言规范理论探讨规范的种类、功能以及规范的命题价值和系统性特征的合理性。规范是可以学的,语言规范的可学性“发端于在我们的潜意识中形成的语言数据的系统化”(同上:xiii)。此外,语言规范在一个语言的地位确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即通过培植语言规范确立语言的标准化。标准语言的规范有助于对社会下层的语言规范实施压迫,“维护权力结构不受冲击”(同上)。同时,语言规范之间的冲突是语言变化的原动力,因而适用于多语和多元文化社会中的规范理论分析之中。
翻译研究领域第一个深入探讨“规范”概念的是以色列特拉维夫学派的代表人物图尔里(Toury),他把“规范”界定为“语言表现的技能指令”(1995:55)。图尔里最初在《翻译理论探索》(1980)一书中探讨了翻译是受规范制约的活动这一命题。后来,在《描述翻译学及其他》(1995)中,又进一步对这一命题进行了完善。
图尔里的规范理论发端于伊文—佐哈尔(Even-Zohar)的多元系统论和赫尔姆斯(Holmes)的翻译研究思想。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翻译的描写性和目的语导向方法。图尔里的主要思想而且也是最具争论性的思想是,译文在特定文化中的地位和功能是由目的语文化决定的(1995:26)。翻译活动受一系列规范的制约,这些规范在译者赖以生存的目的语文化框架内具有文化关联性。描写性翻译研究的根本目的就是确立这些潜在的规范以及它们对译者的选择和翻译策略的影响(同上:53)。
就约束力而言,规范在绝对规则和纯个人语言风格两个社会文化制约因素之间的数值范围内处于中间的任何位置(同上:54)。规范可以描述为社会行为的调节方式,一方面说明什么是可接受或可容忍的,另一方面说明什么是不可接受的或绝对禁止的(同上)。学习掌握这种行为规范是一个人社会化过程的组成部分(同上:55),偏离规范总是要冒社会制裁的风险。规范之间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随着“在社会中地位的变化”(同上:54)和时间的推移,规范的有效性可能增强,也可能削弱。
图尔里认为,译文是在目的语文化中占据一定地位或填补空缺的文本,或者是属于另一种文化中业已存在的源语文本的目的语再现(同上:56)。译者在“适切”翻译(adequacy)和“接受性”翻译(acceptability)之间进行的选择属于初始性规范。也就是说,译者要么遵守源语文本和源语文化规范,要么遵守译语语言或文化规范,译者就是在这两个极端之间从事翻译活动的。如果译者倾向于源语文本规范,那么译文就是“适切的”;如果译者倾向于目的语文化规范,那么译文则具备“接受性”。在翻译实践中,由于任何译文都不是绝对“适切”或绝对“接受”的,因此翻译转换是不可避免的,同时又受规范的制约。

在确立初始性规范以后,图尔里又探讨了两种更低级别的规范:预备性规范和操作性规范。预备性规范主要关注翻译策略和翻译的直接性。翻译策略是指在具体的语言、文化或实践中决定翻译文本选择的那些因素,而翻译的直接性则是指翻译是不是通过某种媒介语言完成的(如:通过英语将《安徒生童话》翻译成中文)。操作性规范主要支配译文的表达和语言问题,包括模块规范和文本语言规范。模块规范主要关注译文的完整性,其中包括省略或文字信息的重新定位、文本切分成分以及文字信息的增添或脚注。文本语言规范支配着译文的字 词、词组与文本特征等语言材料的选择。本文重点讨论操作性规范,即“产生翻译”方法的那些规范(同上: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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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尔里认为,规范具有社会文化特殊性和不稳定性(同上:62)。规范的特殊性是指一个文化或亚文化群体所特有的一系列要求,而规范的不稳定性则指规范是始终变化的。推动规范变化可能是译者本人,也可能是评论家、意识形态和教育机构(同上)。规范的不稳定性意味着,一个社会在特定历史时期可能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规范:主流规范、旧规范留下的痕迹和新规范的雏形(同上:62-63)。译者首先要确定某一规范的地位和效力,然后才能决定是否遵守它。
研究翻译规范的资源有文本资源(起规范作用的实际文本)与非文本资源(翻译评论)(同上:65)。通过研究这些资源,我们可以断定,某一规范就其效力而言是主要规范、次要规范,还是可容忍的行为(同上:67)。

2.影视字幕翻译

影视字幕翻译是一个新兴的翻译领域。在我国,大规模的影视翻译发端于80年代的改革开放以后,但大众传媒翻译的数量尽管有了大幅度增加,影视字幕翻译却一直没有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影视字幕翻译的研究成果更是寥寥无几。笔者认为,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学界对通俗文化的研究重视不够。从影视翻译的现实来看,我们应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进行研究,不应仅寻求问题的部分解决,而应该采取更为全面的、综合的观点。此外,必须将大众传媒的翻译置于一个更广泛的动态跨文化语境中去考察。Delabastita(1989)从符号学角度将“影视”界定为通过视觉和音响传达多码意义的符号。就“材料复现性”(1989:197)而言,影视剧不同于剧院的演出。“材料复现性”使影视剧成为一种大众交际形式,同时强加了一些技术制约因素,而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必须受这些技术因素的制约。
Shuttleworth和Cowie将字幕翻译 界定为“为影视剧对白提供同步说明的过程”(1997:161)。Gottlieb (1992:162) 将字幕翻译划分为 (1) 成文翻译,(2) 附加翻译(以字幕形式附加的新语言材料),(3) 即时翻译,(4) 同步翻译和(5) 多媒介翻译(至少使用两种媒介)。他还根据Jakobson (1966)的三分法划分不同类型的字幕翻译:从语言学角度,有语内翻译和语际翻译;但从技术层面上来说,字幕翻译分为开放性翻译(非任意性的,即与画面一起显示)与封闭性翻译(任意性的,即图文显示) (同上:163)。本文探讨的字幕翻译主要是语际的和开放的,也就是说,源语语言材料被转换成译语字幕,而字幕又和画面同时播放出来。
影视字幕翻译和其它翻译的不同在于影视字幕翻译受技术和情境语境等因素的制约,也就是Gottlieb (1992:164)提出的形式(定量)因素和文本(定性)因素。文本因素是指电影的视觉语境强加给字幕的那些因素,而形式因素则包括空间因素和时间因素。时间因素在译者决策过程中尤其发挥关键的作用。
3.影视字幕翻译的普遍性规范
如上所述,我们可以将影视字幕翻译的普遍性规范划分为形式规范和语言文本规范两大类。如果说两种规范均属于图尔里的操作性规范的话,但它们与图尔里的模块规范和文本语言规范是不对应的。本文中的语言文本规范概念要比图尔里的文本语言规范概念的涵盖面要广得多。
形式规范关注影视字幕的技术和视觉因素,这就是字幕比语言文本更具可视性的原因。一般认为,字幕的形式规范包括空间和时间两个技术制约因素。空间是指字幕翻译的字符数和行数。据我们所知,每行最大字符数是大体相当的(约11-16个字),但迄今为止的字幕翻译研究却忽视了与字符相关的其它细节。首先,字符采用的颜色是白色,但图文电视的字符也用其它颜色。其次,除了画外音以及歌曲等常常使用楷体以外,一般都选用黑体,但图文电视中不受此限。此外,字幕翻译公司和译者个人也有许多使用其它字体的规范做法。

行数也受规范的制约。就双语电影字幕而言,上一行是源语字幕,下一行是译语字幕。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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